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、二级。
17.1 一级资质标准
17.1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
17.1.2 企业主要人员
( 1)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。
( 2)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;暖通、给排水、电气、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且专业齐全。
( 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材料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
( 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。
17.1.3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( 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) 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17.2 二级资质标准
17.2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。
17.2.2 企业主要人员
( 1)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。
( 2)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暖通、给排水、电气、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,且专业齐全。
( 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 安全员、材料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
( 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。
( 5) 技术负责人( 或注册建造师) 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17.3 承包工程范围
17.3.1 一级资质
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。
17.3.2 二级资质
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:
( 1)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;
( 2)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、仓库、储罐、堆场。
注:民用建筑的分类,厂房、仓库、储罐、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,依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 GB50016-2014)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