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9.1 一级资质标准
9.1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1 亿元以上。
9.1.2 企业主要人员
( 1)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。
( 2)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,其中石油化工( 或( 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 3) 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 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。
9.1.3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 1) 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;
( 2)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 ( 可含附属设施) 检维修工程 3 项。
9.2 二级资质标准
9.2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。
9.2.2 企业主要人员
( 1)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。
( 2)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0人,其中石油化工( 或( 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 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 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。
9.2.3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 1) 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
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;
( 2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 ( 可含附属设施) 检维修工程 3 项。
9.3 三级资质标准
9.3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
9.3.2 企业主要人员
( 1)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。
( 2)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人,且石油化工( 或( 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 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 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。
( 5) 技术负责人( 或注册建造师) 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9.4 承包工程范围
9.4.1 一级资质
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9.4.2 二级资质
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9.4.3 三级资质
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、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注: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 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( 1) 3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 气) 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( 2) 50 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
( 3) 3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 80 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( 4) 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.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( 5) 8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 6) 6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 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 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 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 7) 30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8) 24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:
( 9) 32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:
( 10) 5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 10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1) 4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2) 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3) 3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4) 10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 20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 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 100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 2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( 1) 1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 气) 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( 2) 20 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
( 3) 1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 20 亿立方米/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( 4) 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( 5) 5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 6) 3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 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 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 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 7) 15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8) 12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:
( 9) 16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:
( 10) 3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 5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1) 2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2) 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3) 2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 14) 4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 5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 2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 16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 1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